无锡市发展规划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评估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遵守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在制定政策、布局投资项目、开发利用资源、安排财政支出时,不得违反规划的禁止性和约束性规定。不符合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或者重大生产力布局的投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