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应当自批准或者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县级市、区发展规划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由县级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市发展改革部门;重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由拟订部门报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一般专项规划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由编制部门报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