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编制与批准第十八条有效规划草案报送衔接审查时,应当同时报送规划编制说明、专家论证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的,应当同时报送相关材料。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