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编制与批准第十七条有效县级市、区发展规划草案应当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审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草案应当报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审查。未经衔接审查或者衔接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请批准或者决定。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