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编制与批准第十三条有效编制规划应当贯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部署,体现本地区发展定位。发展规划、区域规划的内容应当符合《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有关规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基础、总体要求、重点任务、重大工程、重大项目、保障措施等内容。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