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发展规划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同级党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拟订工作。

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发展规划同步部署、同步研究、同步编制。一般专项规划由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在本规划期的第一年完成编制。

区域规划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区域内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同配合。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