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有关部门认为需要编制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应当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立项建议。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于每年下半年向有关部门征集下一年度规划编制项目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编制规划的立项建议。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出规划编制项目建议或者交由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