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发展规划条例/第二章 立项第九条有效发展规划的编制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由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目录清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经批准后执行。列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组织编制;未列入目录清单的,不得编制。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