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南朝陵墓石刻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认定、日常检查巡查和安全专项检查、石刻保护利用研究、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工作,推进南朝陵墓石刻保护智能监测体系建设。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划资源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绿化园林、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民族宗教、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南朝陵墓石刻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