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七条有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现状及变化情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