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林业发展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村林场、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经营森林、林木的有关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