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六条有效植树造林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树种、林种结构,实行科学造林。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绿化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林木良种;其他造林绿化项目,优先使用乡土珍贵树种,营造混交林,高质量开展造林绿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植树造林的检查验收,造林成活率在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