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