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决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