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为清扫保洁人员提供劳动作业休息场所和劳动保护用品,改善作业条件,依法提供劳动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作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