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杂物、枯叶。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产生的枝叶、泥土等废弃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