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广电、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根据《包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规划》。《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