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后,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