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损害、移动核心保护区界标的,由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