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割草的,由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