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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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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内割草。

因养护植被或者防火需要确需割草的,应当经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限和范围内进行。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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