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内割草。因养护植被或者防火需要确需割草的,应当经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限和范围内进行。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