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在控制保护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规划》要求;(二)及时清运各种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垃圾,做好经营场所内的清扫和保洁工作,实施垃圾分类处理;(三)不得对城中草原造成污染或者损害动植物;(四)不得改变或者扩大入园时的经营性质和范围;(五)其他管理规定。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