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内圈养、放养牲畜和禽类。因草原景观特色的需要,在核心保护区内放养马、羊、鹿等牲畜的,应当经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放养牲畜应当严格控制数量,不得对植被造成损害,并在指定的时限和范围内放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