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内举办损坏植被的活动。因科学实验、教学实习、植物科普教育、标本采集,需要在核心保护区内开展活动的,应当报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划定区域和线路,设置明显的标识。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