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内举办损坏植被的活动。

因科学实验、教学实习、植物科普教育、标本采集,需要在核心保护区内开展活动的,应当报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划定区域和线路,设置明显的标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