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控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经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严格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