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摆摊设点,张挂广告;

(二)使用明火;

(三)捕猎野生动物,影响候鸟栖息、捡拾鸟卵或者捕捞鱼及其他水生生物;

(四)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及垃圾,投放有毒有害物质;

(五)损坏各类公共设施设备;

(六)移植、砍伐树木,种植各类与草原植被无关的植物,破坏城中草原原有植被景观;

(七)私设围挡、设立园中园;

(八)开垦、挖沙、取土;

(九)其他损害环境与资源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