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禁止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任何与城中草原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游乐场所和生产经营设施等建设活动。因城中草原保护需要进行的基础设施、养护设施建设活动,应当依法经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严格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