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在城中草原周边一公里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其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城中草原自然生态景观相协调。在《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规划》中,应当确定相应的指标。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