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城中草原周边一公里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其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城中草原自然生态景观相协调。在《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规划》中,应当确定相应的指标。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