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转让、租赁或者破坏城中草原,不得改变城中草原性质或者减少城中草原面积。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