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道德法治、心理健康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开展文明校园建设和文明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师生文明风气和文明行为习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