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道德法治、心理健康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开展文明校园建设和文明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师生文明风气和文明行为习惯。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