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