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文明等候,有序上下,不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不抢占座位,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及携带婴儿的乘客让座,不在公交车内饮食、嬉戏、打闹;

(二)行人通过机动车道或者路口,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闯红灯,不随意横穿马路,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三)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道、加塞,不违反规定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不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笛,行经人行横道、扬尘、积水路段应当低速行驶,主动礼让行人;

(四)驾驶非机动车不闯红灯,不违反规定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不逆行,不超速行驶;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等应急车辆;

(六)文明停车,在规定地点、按照标识有序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占用盲道、人行道;

(七)文明使用共享车辆,不损坏,不私占,不乱停乱放;

(八)驾驶和乘坐机动车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九)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