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财政补贴,并将财政补贴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应当用于电梯建设和维护保养等,实行专款专用并及时拨付。补贴的发放、使用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