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第三章 建设和维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加装电梯工程质量、安全及电梯使用、维护保养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和相关技术资料。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