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第三章 建设和维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实施主体对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依法共同承担相应义务。既有住宅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受让人自不动产变更登记之日起,继受相关加装电梯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