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改善民生第二十八条有效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等部门应当逐步提高民族地区社会保障水平,加强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民族地区强化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民族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到城镇定居的,按照规定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