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医疗健康帮扶力度,完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发展少数民族医药事业。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推动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和服务向民族地区延伸,支持民族地区加强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完善跨区域医疗联合体的制度和措施,通过专家互派、远程会诊等方式,提升民族地区医疗服务能力。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