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条例/第四章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应当优先将民族地区纳入生态补偿范围,实施生态公益林分区域差异化补偿机制,执行最高补偿标准,加大生态补偿力度,支持民族地区开发林业碳汇项目,开展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