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改善民生第二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自治县实行统一分类分档、按比例分担的基本公共服务共同财政事权有关项目,统筹省级以上资金承担全额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优先用于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