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推进城乡环境整治,统筹安排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支持民族地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优先支持自治县推进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规模化经营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