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村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后期营运、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和边远村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由省、地级市财政给予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