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条例/第二章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完善城乡供水基础设施,推进村庄集中供水,保障饮水安全。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水利等部门应当倾斜支持民族地区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河湖管护,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护制度,设立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补助资金,优先支持民族地区水利工程管护。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