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文化旅游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