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宣传机制,多渠道推广当地文化旅游资源,提升当地文化旅游形象和品牌知名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区域优势,建设岭南城市文化旅游(区域)合作发展联盟,打造岭南文化旅游圈。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