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发展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城市管理监督、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