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文化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文化旅游发展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