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发展集夜演、夜展、夜购、夜食、夜宿等为一体的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推动夜间文化旅游经济发展。鼓励在有条件的商业街区、景区、文化场所等依法举办灯光、音乐、曲艺、美食等夜间文化旅游活动。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