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区域乡土文化内涵,因地制宜依法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和闲置农房发展乡村旅游,发挥乡村生态、民风民俗、非遗技艺等特色资源优势,开发乡村旅游精品线路,丰富田园观光、农事体验等乡村文化旅游消费业态,推动乡村旅游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