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中医药健康养生文化,推动康养旅游发展,加快康养小城、康养小镇、康养小区建设,开发休闲观光、中医养生、运动康体等康养旅游项目,推动康养产业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