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普查当地文化旅游资源,提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旅游功能,加强岭南历史文化遗址遗迹的依法保护和活化利用。鼓励和支持对六堡茶制作技艺、龟苓膏配制技艺、狮舞、赛龙舟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挖掘本土文化资源,开发具有岭南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鼓励和支持文艺团体、个人创作粤剧精品曲目,加强粤剧文化交流,开展常态化演出。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